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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場所防火要求

 發(fā)布時間:1970-01-01  瀏覽:7543次

       兒童場所是指兒童玩耍逗留的一切場所。屬于公共建筑。由于兒童年齡較小,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,屬于弱勢群體,為保障兒童的安全,國家規(guī)范對兒童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了特別規(guī)定,主要是考慮到一旦發(fā)生火災,可防止其他部位火勢向兒童活動場所的蔓延,為兒童安全疏散創(chuàng)造條件和爭取時間。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應重點考慮設置樓層、防火分隔、安全疏散等

      防火要點:

      兒童游樂廳等兒童場所防火應重點把握以下要點。

    (1)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,宜設置在獨立建筑內,亦可附設在其他建筑中。對一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,應設置在1-3層;對三級耐火等級建筑,應設置在1-2層;對四級耐火等級建筑,應設置在首層。   

     (2)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,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;設置在單、多層建筑內時,已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。

     (3)附設在兒童活動場所,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墻和1.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,墻上設置的門、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、窗。

     (4)大、中型兒童用房,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㎡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等場所火災報警系統(tǒng)。

  兒童活動場所防火常見問題:

1、裝修材料燃燒性能達不到要求

2、托兒所、幼兒園的房間只設1個疏散門

3、與其他功能之間未進行防火分隔的劃分,或雖進行了防火分隔劃分,但未能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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