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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須知
一、實施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依據(jù)
1.《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》第46條:“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(yè)主管部門和總裝備部聯(lián)合組織對承擔武器裝備研制、生產(chǎn)、維修任務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認證,對用于武器裝備的通用零(部)件、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實施認證。未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,不得承擔武器裝備研制、生產(chǎn)、維修任務”。
2.《武器裝備科研生產(chǎn)許可管理條例》第七條:“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(chǎn)許可的單位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(四)經(jīng)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”。
3.《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(guī)定》第15條:“申請單位應當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,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?shù)馁|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”。
4.《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》第143條:“質量體系評定不合格的單位不能承擔裝備科研、生產(chǎn)和維修任務”。
二、申請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條件
1.符合國家和軍隊關于武器裝備承制單位法人資格、專業(yè)技術資格等有關資質要求;
2.建立并運行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3個月以上,且已完成內(nèi)審和管理評審;
3.對已承擔裝備研制生產(chǎn)任務的單位,應有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軍事代表機構出具的推薦意見;對尚無裝備研制生產(chǎn)經(jīng)歷,但有裝備研制生產(chǎn)相應能力,且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國防科技工業(yè)主管部門、軍工集團公司有研制、訂貨意向的單位,應有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國防科技工業(yè)主管部門、軍工集團公司出 具的推薦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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